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
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林玉蕙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