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易字第414號),經原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陳昭筠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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