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04號上訴人乙○○
丙○○戊○○甲○○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
陽文瑜 律師複代理人 許姿萍 律師被上訴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47,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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