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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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判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判字第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曾義舜 被告 劉燕饒
李娟慧 江雅琳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月19日所為之裁定(107年度聲判字第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曾義舜(下稱抗告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9日以107年度聲判字第5號裁定認其聲請不合法而駁回在案,而依上開規定,此駁回交付審判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是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依法不得抗告之原裁定,提起抗告,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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