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債務人 林怡心 代理人 謝佳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⒈債務人目前並無固定收入,僅賴配偶提供之3萬元家用維生,
請說明將來如何履行更生方案?⒉債務人自陳每月交付2萬元扶養費予受扶養人 林振興 、林吳金
梅,請說明於無固定收入之情形下,此2萬元扶養費之來源為何?⒊債務人配偶 蕭伯勳 104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顯示給付總額為3萬
2,310元、105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顯示查無資料,請列表說明債務人配偶蕭伯勳自104年1月以來之所有收入。
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⒌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保單借款…等),並說明於更生聲請前2年內有何新增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