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66號原告乙二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州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被告鼎運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彩杏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林于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16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26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兩造應於107年3月13日前,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關於原證1鼎運旅遊網站建置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之洽商、締約等事項,有無其他事證提出?本件有無通知兩造就系爭合約之專案負責人/專案經理到庭為證人之必要?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江春瑩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