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377號上訴人 周徐美玉 被上訴人新北市汐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山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壹佰叁拾貳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77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0,500元,準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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