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016號上訴人 李華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曾忠良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