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301號聲請人 鄧志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羅瑞和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羅瑞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301號聲請人 鄧志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羅瑞和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羅瑞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