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69號上訴人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正興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間水土保持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9日就上訴人先、備位聲明第二項部分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巫孟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