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4號原告瑞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拴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富客達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9,14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38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送本院)及繕本1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