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6號再審聲請人 林瑞欽 訴訟代理人 林少雲 再審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黃裕中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吳福森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