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9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國楠選任辯護人廖志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吳國楠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貳月之羈押期間,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按「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第1項)。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第2項)。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
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吳國楠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31日將其收押,並以上開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於100年11月23日裁定自同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聲請傳喚證人 鄧勝維 ,用以證明其並無販毒之利得。然查:鄧勝維並未在監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而本院傳喚鄧勝維於100年11月23日審理期日到庭作證之通知,亦已於100年10月11日送達其住所,並由其弟蓋章收受,此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鄧勝維於上開期日雖未到庭作證,但其業已可得知悉上開待證事項,自有與被告相互勾串,以圖彼此減免刑罰之虞,故有保全證據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於前述延長羈押期間,自應依職權命禁止被告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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