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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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榮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所為之刑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年度一百年度撤緩字第一一○號刑事裁定之案由欄中,「九十九年度執他字第八六七號」應更正為「九十九年度執他字第一一五四號」。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中,就案由欄檢察官之聲請書所列字號書寫為「99年度執他字第867號」,係屬誤植,應更正為「99年度執他字第1154號」,方為正確。然此顯然不影響原裁定全意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