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9號聲請人 林健泰 聲請人 林健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收養人林健華配偶 胡麗珠 之戶籍謄本及胡麗珠同意本件收養並經公證之同意書或收養契約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四、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