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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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221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黃志中
原告因請求清償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秋月 即 龍發堂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
,1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