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5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5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4年度訴字第38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海洛因貳包(含袋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貳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1年9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16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又基於施用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4年7月中旬起,至同年9月20日止,在臺中縣○○鄉○○村○○路○○巷○○號住處及臺中縣市公共廁所等處,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同年9月20日15時40分許,為警在臺中縣○○鎮○○街與民權路口之土地廟旁公共廁所查獲,並扣得毒品海洛因2包(含袋重0.6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第1級毒品使用之注射針筒2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
法官莊秋燕書記官莊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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