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4426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各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已減刑)有期徒刑4月又15│(已減刑)有期徒刑1月又15│(已減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日│日│├───────┼─────────────┼─────────────┼─────────────┤│犯罪日期│96年02月11日│95年11月16日│96年02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720、759號│96年度偵字第3596、5351、│96年度偵字第2124號│││││956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533號│96年度訴字第673號│96年度易字第645號││├───┼─────────────┼─────────────┼─────────────┤││判決│96年06月29日│96年07月31日│96年10月25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533號│96年度訴字第673號│96年度易字第645號││├───┼─────────────┼─────────────┼─────────────┤││確定│96年07月19日│96年11月26日│96年11月17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嘉義地檢96年度執字第4166號│嘉義地檢96年度執字第4426號│││16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