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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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8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4429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各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09月23日│96年08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7526號│96年度偵字第6703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672號│96年度嘉簡字第1783號││├───┼─────────────┼─────────────┤││判決│96年10月31日│96年11月12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672號│96年度嘉簡字第1783號││├───┼─────────────┼─────────────┤││確定│96年11月19日│96年12月07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96年度執字第4137號│嘉義地檢96年度執字第4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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