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08號聲請人即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 律師相對人己○○
丁○○乙○○甲○○戊○○辛○○上列聲請人與被告壬○○○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追加相對人為原告,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主文欄、理由欄關於「庚○○」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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