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8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588號
96年度訴字第66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
94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柳章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89年12月8日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並於90年4月7日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刑事責任部分,則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甲○○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先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12月5日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並於93年1月9日,因適用修正施行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而未予繼續執行(按該次強制戒治程序不視為執行完畢);刑事責任部分,則經本院於92年3月18日以91年度訴字第405號判決,就施用第1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月,就持有第
2級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92年4月7日確定,於93年12月21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之事實)。
(二)甲○○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5月31日某時,在其苗栗縣○○鎮○○里○鄰○○路○○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非法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6月1日上午6時30分許,在其苗栗縣○○鎮○○里○鄰○○路○○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未扣案)內,以火加熱燒烤後使成煙霧吸食之方式,非法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中港派出所員警,於96年6月2日下午2時10分許,在苗栗縣竹南鎮中英里15鄰公地67號前,查獲甲○○另涉犯機車竊盜案件(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甲○○在警方尚未發覺前,主動向警方供承其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而自首,警方徵得甲○○之同意後,對其採尿送驗結果,發現其尿液除呈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外,另同時呈有嗎啡陽性反應,始發現其亦有施用海洛因之犯行(96年度毒偵字第943號偵查卷部分)。
(三)甲○○猶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7月3日某時,在其上開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非法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
7月1日凌晨2時許,在其上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未扣案)內,用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新竹市警察局第3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員警,於96年7月5日晚上9時35分許,在新竹市○○路○○○巷口,查獲甲○○另涉犯機車竊盜案件(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甲○○在警方尚未發覺前,主動向警方供承其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而自首,警方徵得甲○○之同意後,對其採尿送驗結果,發現其尿液除呈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外,另同時呈有嗎啡陽性反應,始發現其亦有施用海洛因之犯行(96年度毒偵字第1341號偵查卷部分)。
(四)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另經新竹市警察局第3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附記事項:本件雖係強制戒治執行完畢滿5年後再犯,惟被告甲○○於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後5年內,因仍有施用毒品之犯行,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59號、第65號判決意旨,無再送觀察、勒戒之必要,檢察官應逕予起訴,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采瑜審判長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