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
八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過失傷害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被
告於民國八十九年間曾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甫於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執行完畢,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均為累犯。
二、被告甲○○於警訊中固不否認於右揭時地酒後駕車及肇事致 黃秋燕 受傷等事實,
然矢口否認有何公共危險及過失傷害之犯行,辯稱:係因告訴人黃秋燕車速太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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