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О一О號
原 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 ○
訴訟代理人 丁 ○ ○
被 告 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三重簡易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存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官張 文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