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甲○○
        丙○
        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二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丁○○、辛清丁○○、甲○○、丙○、乙○○在公眾?
o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貳仟元,如
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碗碟壹副、骰子參顆、及賭資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丁○○、甲○○、丙○、乙○○等人在警訊中之自白
。(2)查獲之碗碟一副、骰子三顆、及賭資新臺幣一仟元扣案可稽,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廖明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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