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89年度潮交簡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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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潮交簡字第二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一八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詳如所附檢察官聲請書,茲引用之。
(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過失之程度,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所受前開傷害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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