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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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307號
原 告 陳錦隆
訴訟代理人 王美芳
原 告 陳家齊 原住同上(現已死亡)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莊忠信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陳家
齊已於起訴後之102年7月4日死亡,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原告陳家齊之所有繼承人之姓名及真正住居所、每位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原告陳家齊之繼承系統表。
2、陳報原告陳家齊之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