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37號聲請人即自訴人陳妙上列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被告 劉育玫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吃案嚴重,為其員工脫罪,本案若由該院審判,恐難期公正。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條、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云云。
二、按移轉管轄,必須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時,始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得聲請上級法院移轉管轄之案件,以案件已經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法院,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形者為限。
三、本件聲請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向本院聲請裁定移轉管轄,惟依其所提資料,並無其所稱「被告劉育玫瀆職案件」業經起訴或自訴之案號或相關資料,核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符,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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