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呂學樟 被告 張學舜 上列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102年度上訴字第54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學舜被訴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即原告附帶民事起訴狀內所指之被告侵害其權利行為,亦即原判決附表編號二、四、五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1年12月
7日以101年度自字第1號、第9號就此部分諭知無罪,原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54
1號就此部分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劉興浪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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