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1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3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3123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宏福 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年度原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鄭富城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