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八十
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六號提起公訴後,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八五號為無罪判決確定,惟該案查扣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淨重0.0六公克,包裝重0.三八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三、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廿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廿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