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三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何志通~B法官鄭舜元~B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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