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12號原告 查郁兆 被告 黃承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2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承中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詹蕙嘉法官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