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55號原告葉家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素玉 、王馨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貳拾貳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柒拾捌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蘇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