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無條件換發到期之無期限會員證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88號原告東明計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村澤 被告新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 鄭德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無條件換發到期之無期限會員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9日寄存送達原告,並經原告於108年7月10日至派出所實際領取寄存文書,是應以108年7月10日為上開裁定送達之時(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立法理由參照)。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