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47號原告 詹上鋐 被告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保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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