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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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27號被上訴人 梁家豪 上訴人曹傑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2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僅聲明上訴,未表明第二審(即對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