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3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珮姍
林映 均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