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38號原告 林文達 被告 李源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