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更(二)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更(二)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二)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唐國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1月7日執行羈押,至97年4月7日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7年6月6日延長羈押期間已屆滿,再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97年8月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政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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