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秦德進 律師
許惠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叁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2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3月1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簡志瑩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