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39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進興 律師被告甲○上列原告請求土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8月19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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