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9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鐘烱錺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準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準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同年十一月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五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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