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聲重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退休補償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重字第一四號聲請人甲○○相對人高雄縣警察局代表人 洪勝堃 相對人銓敘部代表人 吳容明 右當事人間因退休補償金事件,聲請人對於前行政法院(現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四八0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重新審理之聲請,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準用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項規定於行政訴訟法亦準用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行政法院(現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四八0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依上開規定,乃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楊惠欽法官呂佳徵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官邱揚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