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2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五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九二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九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仍坦承犯行,僅請求從輕量刑,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固堅稱 李崑山 事前並不知其帳戶是用以恐嚇鴿主錢財之用,而無成立共同正犯可言,但李崑山是否涉有幫助犯行,仍宜另由檢察官偵辦,併此敍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端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