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78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78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28日下午3時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催收客戶欠繳明細
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表示懷疑原
告收取違約金,原告表示本件並未聲明給付違約金,請求依
法判決,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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