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201號聲請人甲○○即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乙○○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第二順位繼承人 陳丁財陳梁玉葉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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