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166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乙○○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已通知第一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之子女)之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不能通知之事由(如已死亡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三、應補正被繼承人長女 謝佳珍 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等之遺產繼承拋棄書及印鑑證明。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