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重上更(四)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39號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2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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