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更㈠字第1號原告彰化縣員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周春霖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於97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李平勳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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