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30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甲○○之戶籍謄本。
二、 陳明 擬請本院選定何人為被告甲○○之特別代理人。
三、兩造間親子關係存在之證據(如血緣鑑定)。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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